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102號
KSDV,112,司促,11102,202306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明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九九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