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果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