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964號
KSDV,112,司促,10964,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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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歐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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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