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814號
KSDV,112,司促,10814,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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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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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