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郭芮彤
債 務 人 吳剛魁律師即楊玉雲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玉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及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五日,逾期超過六個月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積欠違約金新台幣壹拾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