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吳碧如
債 務 人 吳俊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零陸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5,643元 111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92%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按年息百分之0.19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34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04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 2.17% 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002 305,050元 111年10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92%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按年息百分之0.19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34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04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 2.17% 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