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俊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柒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萬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