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181號
KSDV,112,司促,10181,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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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志樺(原名:曾志華



關亦荋(原名:楊毓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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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