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Nelly Brown
被 告 高雄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
法定代理人 楊璧光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 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組織法第99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我國文字譯本,不符起訴之必 備程式,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之中文譯本,該 裁定已於112年5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