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21號
KSDV,112,勞補,121,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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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邵秀如
相 對 人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又因定期給付涉訟,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
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勞
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聲請人聲明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第2項後段「
請求自民國(下同)自112年5年15月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
新台幣(下同)3萬8,200元」、第3項「請求自111年10月15日起
至復職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2,292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
專戶」,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
是訴訟標的價額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
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至復職
日之期間,均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再依
聲請人主張遭解雇前之月薪3萬8,200元、勞工退休金2,292元計
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萬9,520元【(38,200+2,292
)×60=2,429,520】,加計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給付薪資26萬7,40
0元,共計269萬6,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000元(2,000-1,000=1,00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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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