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麗卿(即原聲請人楊仙女之繼承人)
楊麗華(即原聲請人楊仙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藝萱(原名:王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一一○年度全字第二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聲請人楊仙女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 本院以110 年度全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 許在案,惟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 準用同法第530 條第3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 以利辦理擔保金取回程序;又因楊仙女於民國111 年4 月14 日死亡,聲請人楊麗卿、楊麗華為其法定繼承人,是本件即 由其2 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 條,於假處 分準用之。經查,楊仙女前以其贈與系爭假處分裁定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第三人楊龍佳,係附有楊 龍佳應照顧楊仙女至過世之負擔,嗣楊龍佳於109 年7 月23 日死亡,楊仙女即撤銷上開贈與並請求楊龍佳之繼承人即相 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楊仙女,惟恐相對人將系爭不 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等為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 楊仙女以新臺幣109 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就 系爭不動產為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 案,此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假處分裁定在卷可稽;而楊 仙女所提本案訴訟業已終結,且楊仙女為債權人,本有聲請 撤銷假處分之權,揆諸上開規定,楊仙女自得聲請撤銷系爭 假處分裁定,然楊仙女業已於111 年4 月14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本件聲請人楊麗卿、楊麗華,有楊仙女戶籍謄本及本院
110 年度訴字第609 號判決可參,則聲請人楊麗卿、楊麗華 本於繼承之法律關係及前引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 ,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