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1年度,29號
KSDV,111,金,29,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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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9號
原 告 張文豐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成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順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茹盈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忠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旭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廷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樹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誠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林國偉等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吳丞豐 現於法務部矯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文豐張志成為相對人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陳柏旭陳柏廷陳福樹陳信誠為原告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明文定之。二、查原告張景章於民國108年5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 文豐、張志成,且查無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2年4月24函暨檢附之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院卷 第359-362頁、第337-340頁、第365頁);又原告金菊於110 年4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陳榮豐陳福樹陳信誠,其中陳榮豐於108年9月13日死亡 ,陳榮豐早於呂金菊死亡前死亡,由其子女陳柏旭陳柏廷 再轉繼承,且均查無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憑(院卷第343-356頁、第367頁 );而上開張景章呂金菊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是以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張文豐張志成張景章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及命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陳柏旭陳柏廷陳福樹陳信誠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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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