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29號
原 告 張文豐(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成(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順(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茹盈(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忠(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旭(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柏廷(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樹(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信誠(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林國偉等人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朱敬文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吳丞豐 現於法務部矯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停止訴訟程序),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文豐、張志成為相對人張景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陳柏旭、陳柏廷、陳福樹、陳信誠為原告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明文定之。二、查原告張景章於民國108年5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張 文豐、張志成,且查無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2年4月24函暨檢附之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院卷 第359-362頁、第337-340頁、第365頁);又原告金菊於110 年4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 陳榮豐、陳福樹、陳信誠,其中陳榮豐於108年9月13日死亡 ,陳榮豐早於呂金菊死亡前死亡,由其子女陳柏旭、陳柏廷 再轉繼承,且均查無拋棄繼承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家事事件公告在卷可憑(院卷第343-356頁、第367頁 );而上開張景章、呂金菊之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 ,是以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張文豐、張志成為張景章之承受訴 訟人並續行訴訟,及命陳正順、陳茹盈、陳正忠、陳柏旭、 陳柏廷、陳福樹、陳信誠為呂金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