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原 告 林孟陽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邱朱玉娌
訴訟代理人 邱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四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待調查,及原 告以兩造初步已達成和解共識,具狀請求再開辯論等事由,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