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59號
KSDV,111,重訴,5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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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蕭李幼美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柯慈芸
被 告 吳誠元

蕭河山
蕭王秀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 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件:
一、蕭國柱蕭河山蕭王秀媚間除購買慶安段、新生段、榆林 段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外,曾合資購買數筆不動產(詳原 證3協議書),均分別登記在不同人名下,請說明:㈠、如何決定各人之出資額?
㈡、是否談及各出資人應取得土地比例,或應如何分配出售後取 得之價金?
㈢、如何決定不動產應登記在何人名下?
㈣、不動產出售由何人決定?由何人負責辦理移轉登記等手續?二、系爭房地購買後,均由何人管理、使用?房地所有權狀由何 人所保管。




三、再確認下列不爭執事項
㈠、蕭國柱於78年間與王阿琴之子即吳誠元蕭河山合資購買慶 安段房地,出資比例為蕭國柱2分之1、吳誠元2分之1、蕭河 山2分之1,並將慶安段房地登記在被告吳誠元名下。㈡、蕭國柱蕭河山於69年間各出資2分之1購買新生段土地,並 登記在被告蕭河山名下。
㈢、蕭國柱蕭王秀媚於77年間各出資2分之1購買榆林段土地, 並將榆林段土地登記在具自耕農資格之被告蕭王秀媚名下。㈣、蕭國柱前曾與蕭河山蕭王秀媚合資購買彰化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彰化縣○○市○○段 0地號土地,嗣原告、蕭家鴻蕭河山之子)、蕭李幼美蕭王秀媚達成協議(詳如協議書,卷一第21至25頁)。㈤、蕭國柱蕭河山蕭國勝於78年間曾共同出資購買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於96年全部土地以18 0萬元出售後,扣除相關稅款、規費10,700元,蕭國柱分得1 98,811元【(180萬元-10,700)÷3(應有部分3分之1)÷3( 出資比例)=198,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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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