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35號
KSDV,111,訴,1435,202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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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勝弘鉅樺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子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4萬3,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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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