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30號
KSDV,111,訴,123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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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戴家永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被 告 陳瑋帆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朱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夫妻(離婚後仍同住),原告於民國10 6年5月29日至乙○○位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住處,將新臺 幣(下同)4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交予被告代為保管, 並約定被告僅代為保管,不可挪作他用,且應於原告日後需 要時返還。詎原告日前向被告請求返還時,方知被告未經原 告同意已將系爭款項挪做私用,經原告多次催討且要求由被 告代為支付部分款項後,然仍剩餘349萬3,301元應返還給原 告。是被告受原告所託保管寄託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602 條第1項準用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349萬3,3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均以:被告否認自原告收受系爭款項,亦未與原告有 任何代為保管之約定,原告所提出原證1至3之LINE對話截圖 及語音訊息,均無法證明原告確實曾將系爭款項交付被告代 為保管之事實等語為辯。並均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暨假執 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 契約。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



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 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 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借用人應於約定 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 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589條第1項、第602條第1項、 第603條、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權利或其他法律 效果存在者,應就其權利或法律上效果發生之特別要件事實 ,負舉證責任。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須 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移轉占有及寄託意思 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蓋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之原因 容有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為借貸或為其他之法律 關係,尚不得僅以金錢之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之雙 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之移轉占有 ,而未證明該雙方當事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 能認為其已成立消費寄託關係。又一般私人將金錢匯入他人 在金融機關所開設之帳戶內,與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 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性質上尚非相同,如不能證明該二人間 有金錢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謂其有金錢之消費 寄託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判決要旨參 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曾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兩造間存有消費寄 託系爭款項之法律關係一節,為被告所否認,是依前揭說明 ,即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間存有系爭款項之移轉占有及寄託 意思表示互相一致之要件負舉證責任。經查:
 ⒈原告曾以被告共同侵占系爭款項一事,對被告提出刑法侵占 、背信等罪嫌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 字第735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 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99號駁回再議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有上開處分書存卷可參(見審訴卷第57至61頁、訴字卷 第19至23頁)。
 ⒉原告自承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時,並未請被告簽收或書立契 約等語(見訴字卷第132頁)。而原告所主張交付之系爭款 項,金額非少,關於此大筆現金來源部分,原告於系爭刑案 偵詢時先稱:因為伊有欠銀行錢,所以伊都是將現金放家裡 ,400萬元是伊十幾年工作存的等語(見系爭刑案他字卷第5 7至58頁,該卷掃為電子檔);後於系爭刑案以補充告訴理 由狀稱:甲○○曾於106年5月24日向伊借款100萬元,並於同 年月28日清償,伊於106年5月28日當時亦正在計算手邊之現 金,尚有322萬餘元,加上甲○○返還之100萬元,合計400餘



萬元,伊因5月30日就要出國,方將400萬元寄放於被告處, 並將剩餘款項留於身邊花用等情(見系爭刑案他字卷第373 至375頁);嗣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則改稱:原告於106年5月 間返國後,到公司領取出國期間之薪資及獎金400萬元,因 原告信用不佳,故向公司領取現金並放置於隨身背包中,原 告老家位於屏東,從北部南下後,先至被告家中休息,甲○○ 即向原告提議「還是你要乾脆把錢寄在我們這邊」,原告基 於當時對被告之信任,並考量被告確實長期替伊之未成年子 女墊付相關費用,故同意將系爭款項寄託予被告等語(見訴 字卷第124頁)。原告上開前後所述,情節顯屬迥異,且原 告自承有積欠銀行款項、信用不佳,其是否有資力得提出如 此鉅額款項而交付被告保管,實非無疑。
 ⒊原告固提出其於108年1月7日至109年4月15日間與甲○○之LINE 對話與通聯紀錄、錄音檔及其於110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7日 與乙○○之LINE對話紀錄,以主張其確實有交付系爭款項予被 告云云。惟查:
 ①被告均否認該等對話、錄音與系爭款項有關,甲○○辯稱:原 告所主張與LINE上所討論的並非同一件事,原告是伊的員工 ,伊與原告曾經是連襟,伊曾經答應公司賺錢要給原告分紅 ,所以伊的帳都會一五一十打給原告看,包括伊私人的部份 ,不是伊欠原告,LINE對話係伊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原本允 諾給予原告乾股之獲利,為公司所有開銷,伊打算要分潤給 原告之情形下,「還」是員工欠公司的錢,「借」是伊跟公 司借的錢,伊帳目要清楚,因公司虧損無法分配而有上開對 話紀錄,至語音訊息內容並無前因後果,原告透過他的前妻 放話要帶人來找伊,所以伊說「聽說你要叫人來找我」、「 那你帶人來找我阿」、「我沒有欠你錢,我跟你也沒有借據 什麼的,憑什麼一直騷擾我」,是伊被威脅等語(見審訴卷 第54頁、訴字卷第85、88、89頁);乙○○則辯以:在LINE文 字對話前,原告有打電話給伊,要伊照著原告講的事情都說 「是」、「對」,欲拿此對話再向甲○○催討,並稱甲○○在外 面有小三,要伊配合,當時被告關係並非密切,故在原告請 求下,故意配合原告所述,該部分對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確 實曾將系爭款項交付被告代為保管之事實等語(見審訴卷第 55頁、訴字卷第89頁)。
 ②觀諸原告所提出與甲○○之LINE文字訊息對話,甲○○於108年1 月7日至109年1月31日間某日傳送「前余0000000(沒用就先 慢還嘿)本次000000-00000(馬克共15。我10)-350000( 我借)-100000(本次放)-30000(元律)=370000(可領) 我共借前未清20+本次35=55」、「幣賠了300多。讓我廣告



印刷先搞點回來。有要用提前說。我再賣東西給你」等內容 予原告,原告回以「嗯嗯」,後原告於109年1月31日傳送「 現在是?」、「?」、「怎麼還?哪時還?分次還是一次? 」等內容給甲○○,甲○○於同年2月27日覆以「你的剩的部分 我會算好 再跟你說 然後你在搞我 是不是 沒差了 跟妹也 無法繼續下去了 就這樣吧」等語(見審訴卷第15頁),甲○ ○另於109年3月17日、同年4月15日傳送給原告之語音訊息則 分別為「我不是流氓啊,不然你來談嘛,你拿借據出來嘛, 還是拿『字條』來說嘛,好嗎,你不要跟我說這麼多啦,到這 邊就好」、「你自己哥哥是作警察的,你自己去請教他,你 要變什麼樣的官司,我沒關係啊,就這樣陪你啊」、「聽說 要帶人來找我是不是,請問你有借據還是什麼嗎?好像沒有 嘛?沒關係啊,要玩大,我就去告你啊,恐嚇,恐嚇喔,請 記得喔」、「你打給你前妻,這個都…電信都調得出來喔, 錄音存證喔,沒關係,要配就來配啊,我無所謂啊,好不好 ,而且誰欠你錢啊,欠你錢的那個人叫大龍,大陸人,你自 己去跟他…」等語(見訴字卷第73頁),前揭LINE文字及語 音訊息內容均未明確提及寄託系爭款項之事,文字訊息內容 中數字所指為何甚為不明,實無法看出與系爭款項有何關連 性,況原告於系爭刑案偵詢時稱:伊是甲○○之員工,之前有 幫甲○○工作,伊跟甲○○有投資比特幣,伊表示扣掉的款項是 有投資比特幣、百家樂等語(見系爭刑案他字卷第57至58頁 ),且前揭LINE文字訊息中之數字與原告本件請求系爭款項 之金額亦不同,則前揭LINE對話中所提及數字是否即為系爭 款項,尚屬有疑。
 ③另觀原告於110年3月24日與乙○○間雖有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 話,然被告間確實有因家庭暴力事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於110年1月15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982號民事通 常保護令一事,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570號刑事簡易判決 乙份在卷可佐(見訴字卷第15至18頁),且甲○○亦稱:於10 7年或108年,從原告設局後,原告請在大陸的女友打電話給 乙○○表示伊有小三,從那天開始,伊跟乙○○間就不是和平相 處,乙○○也有在看心理醫生,後來伊跟乙○○有家暴事件,自 108年開始就沒有一起住等語(見訴字卷第89頁),堪認被 告間於110年3月間確實相處不睦;又參以原告與乙○○間於11 0年3月24日先通話長達23分6秒後,方有如附件所示之對話 訊息,乙○○於對話過程中亦曾表示不清楚原告及甲○○間之金 錢糾葛,則乙○○辯稱係為配合原告向甲○○催討款項,故意配 合原告所述等語,難認子虛;至原告與乙○○間於110年3月18 日、同年4月7日固另有如附件所示LINE訊息內容,然依原



告陳稱:原告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小畢業後,即安排至外婆家 居住(即乙○○母親家),未成年子女有相關費用之需求時, 均由乙○○代為墊付,等原告返國後,再與乙○○結清代墊之款 項等語(見訴字卷第123頁),且其於系爭刑案尚自陳與甲○ ○間另有投資比特幣、百家樂之款項等語(見系爭刑案他字 卷第58頁),顯見兩造間實另有其餘財務往來情形,縱原告 曾交付金錢給被告,數額及原因為何,亦無法得知,而依附 件所示原告與乙○○之對話內容,乙○○一再表示不清楚原告 及甲○○間之財務情況,尚難認如附件所示訊息內容係指原 告所主張系爭款項寄託之事。
 ④又乙○○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帳戶於106年 6月1日、同年月20日固曾分別以現金存入200萬元、280萬元 ,惟該二筆款項加總數額與系爭款項金額不符,且乙○○於存 入該等款項時,在洗錢防制登記表上記載為(精品買賣)貨 款一情,有中信112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41436 號函暨相關傳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03至111頁) ,況觀之乙○○上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除前開二筆款項 外,尚於106年5月24日、同年7月7日、同年7月17日、同年9 月29日均亦有分別存入數百萬元或幾十萬元現金之紀錄(見 訴字卷第139至165頁),復依乙○○所提出買賣精品包之對話 訊息截圖(見訴字卷第167至185頁),足認乙○○辯稱此二筆 款項與原告主張之系爭款項無關等語,應非無憑,堪可採信 。
 ⒋從而,本件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存有系爭款項之移轉占 有及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成立消費 寄託法律關係,尚難採信,難認有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4 9萬3,3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附件(民國110年3月24日原告與乙○○間之部分LINE對話紀錄) :
時間 乙○○ 原告 1時22分許 雙方通話約23:06 1時33分許 我在00000000中午拿400萬現金到妳家寄放、也沒說要借妳倆,當時妳跟小朱都在現場,當面拿給妳倆夫妻的,妳們說要拿去做定存存在妳名下,當時是我要出國所以才寄在妳那的、妳們也知道這筆錢是要用在小孩生活及教育上的,到現在扣一扣也還有剩349萬餘元未歸還,附明細2份,以上我說的有不對的嗎? 1時33分許 妳看一下 1時33分許 明細等等傳 1時34分許 0000000+550000+370000+百家樂退約9萬+匯給小龍2萬-30萬(拿)-老師45萬=0000000元 1時34分許 (傳送於108年1月7日至109年1月31日間某日與甲○○LINE對話截圖) 1時36分許 金額部分不清楚沒關係我會跟小朱再對過 8時50分 好,你跟他對,我也不知道你們到底是多少錢 8時50分許 我在00000000中午拿400萬現金到妳家寄放、也沒說要借妳倆,當時妳跟小朱都在現場,當面拿給妳倆夫妻的,妳們說要拿去做定存存在妳名下,當時是我要出國所以才寄在妳那的、妳們也知道這筆錢是要用在小孩生活及教育上的,到現在扣一扣也還有剩349萬餘元未歸還,附明細2份,以上我說的有不對的嗎? 8時51分許 剩多少我不知道,但你有拿錢叫我們去存 8時52分許 我說的這是事實? 8時52分許 是 ◎附件(民國110年3月18日、同年4月7日原告與乙○○間之部分LI NE對話紀錄):
一、110年3月18日:
乙○○ 原告 妳確定當時400萬有拿去定存? 我忘記存多少 但有定存 忘記存多少? 這麼久我怎麼會記得啦 當初是400萬 妳們先拿去私用? 我沒有 但我不記得是多少 解多少也不記得? 你要不要找小朱對ㄚ 他現在躲起來了 哪找? 二、110年4月7日: 
乙○○ 原告 當時沒把錢全存是誰決定的? $全部存ㄚ 也有存我們的 所以我不記得全部多少 妳之前說沒有? 不是沒有存 我是說不記得多少 不是說沒有存 妳說有存但沒全存! 不記得多少不是沒有存 哦 那解定也全解? 沒分筆解? 我記得分二次還三次 朱怎跟妳說要解約? 公司和你要 所以我根本不知道你們的帳 …… 我寄在妳那的跟他投資的沒半毛關係 他都說你們自己算或你知道 我又不可能去問 …… 所以是朱缺錢才去解約? 我不知道 他就說你要 和公司 我不知道$到底是怎樣 他前年時應該有跟妳說過要還我錢吧 我不記得了 我吃藥真的很多事情都記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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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