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1年度,158號
KSDV,111,救,158,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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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58號
原 告 朱世
陳緒明
楊東成
左偉偉
郭鳳祿
ACHMAD FADILLA
HANJARKASIH ILHAM WIBOWO
MUH RIDWAN
BAGUS HANDOKO
SUKIRTA
共 同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UNIPROFIT MARIN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劉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定。
二、經過調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審 查表10份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以無資力為由 准予扶助,且依照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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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