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張啓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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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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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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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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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及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股金,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僅為被保險人無
領取保單解約金權利,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
詢結果表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共計新臺幣5,062元,業經本院
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
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
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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