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53號
KSDV,111,司執消債清,153,202306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請人即債 周錕琦(原名:周雨勳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孫桂珍
權人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 22號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繳納屬於清算財團之案款,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