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請人即債 周錕琦(原名:周雨勳)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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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雅貞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孫桂珍
權人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
22號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繳納屬於清算財團之案款,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
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