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48號
KSDV,111,司執消債清,148,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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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
聲請人即債 吳美惠
務人 號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賴俊佑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 4號裁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股票變價款與債務人繳納 之案款,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 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 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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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