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1年度,205號
KSDV,111,司執消債更,205,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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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5號
聲請人即債 謝文得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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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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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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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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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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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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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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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 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 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4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 債務人自陳租屋居住,與配偶與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11 2年度每月育兒津貼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次查,債務 人仍任職於匯展工程有限公司,112年之月薪均為3萬元,以 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12年4 月19日陳報狀、在職薪資證明書、租金給付切結書等在卷可 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債務人原陳報之



還款日為每月30日,惟並非每月均有30日,因此本院職權調 整為每月1日),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 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萬元。經本院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 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 約6萬7,94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 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萬7,303元 ,子女扶養費3,000元,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萬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 後,每月1萬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 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 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 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74487 6.84% 684 玉山商業銀行 266751 4.88% 488 聯邦商業銀行 265634 4.86% 48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36.80% 368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67465 4.89% 489 新光行銷公司 261528 4.78% 478 良京實業公司 272694 4.98% 49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234741 4.29% 429 仲信資融公司 341507 6.24% 624 誠信資融公司 672451 12.29% 1229 杜拜資產管理公司 249984 4.57% 45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台灣分公司 250683 4.58% 458 債權總額 5,471,244 每期金額 10,000 清償成數 約13.16% 還款總額 720,000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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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