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166號
KSDV,111,勞簡,166,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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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陳氏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建佑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請求加班費、資遣費共計新台幣(下同)30萬7,041元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310元
,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5元(4,965-3,310=1,655),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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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