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4號
KSDM,112,金簡上,4,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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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111年度金簡字第491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007、1965
3、20615、21476、21776、236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
字第23914、27885號),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992、32710、32286、33088、3
5523,112年度偵字第4365、1137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智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鄭智仁雖可預見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取得財物,即得以遮斷資金流向,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7日某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重新分行前,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網路銀行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腳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各編號「詐騙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各編號「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謝心緹等18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轉帳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轉帳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附表編號9部分,蘇宥寧係先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經詐騙集團成員轉至國泰世華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附表編號14部分,無證據顯示已遭提領、轉匯)。嗣經謝心緹等18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得不予說明,先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智仁幫助詐欺之犯行,致多名 被害人受到詐欺,並造成告訴人謝心緹受有新臺幣22萬6,00 0元之財產上損害,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謝心緹之損失,犯 後態度尚難謂良好。綜上,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似嫌過輕 ,實有再次斟酌之必要等語。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附表各編 號「證據出處」欄所列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上開事實應可認定。從而,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查被告將其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 用,該他人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向附表所示之謝心緹等18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 錯誤而匯款,最終款項流入被告所提供之中信帳戶、國泰世 華帳戶內,致款項遭轉出、提領後即切斷資金流動軌跡,產 生掩飾、隱匿詐騙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惟既無證據 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 或與正犯有犯意聯絡,被告僅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供人使用, 應係以幫助之意思,實施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構成要件行為 以外之行為,而對他人之詐欺及洗錢行為資以助力。是核被 告就附表編號1至13、15至18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附 表編號14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被告一次提供 兩帳戶行為,同時幫助該詐欺集團犯罪而造成數人遭詐騙匯 款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㈡、就附表編號14部分,被告雖提供中信帳戶供詐欺告訴人鍾秉



原匯款,但因無證據顯示其匯入之款項業經提領或轉匯至他 戶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是併辦意旨雖認被告此部分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然本院審理後改論處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僅行為結果由既遂改論以未遂,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 此敘明。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 914【下稱併辦甲】、27885【下稱併辦乙】、30992、32710 、33088、35523號【下稱併辦丙】,111年度偵字第32286號 【下稱併辦丁】,112年度偵字第4365號【下稱併辦戊】、1 1375號【下稱併辦己】),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前 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㈣、刑之減輕事由
1、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事實欄所載幫助一般 洗錢既、未遂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業已認定如 前,應依法減輕其刑。
2、就附表編號14部分,被告雖已著手為幫助洗錢之行為,惟因 無證據顯示款項已遭領取或轉匯至他戶而產生隱匿犯罪所得 之結果,應認此部分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 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3、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4、據上,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3、15至18之犯行,有審判中自 白及幫助犯之減輕事由;附表編號14部分,則有審判中自白 、幫助及未遂犯等減輕事由,均應依法遞減。
五、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之說明: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原審於111年11月7日判決後,檢察官始分別就附表編號9至18 之行為事實移送併辦,因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尚有國泰世 華帳戶,且受其行為所害之被害人(告訴人)人數及被害金 額亦均因移送併辦之事實而有所擴大,是原審就此部分裁判 上一罪未及併予審理判決。
⒉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加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 附表編號1之告訴人謝心緹達成調解(詳後述),是原審所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 ⒊綜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事實認定及量刑之基礎,均有 未洽之處,是檢察官上訴以原審未審酌被告未積極賠償告訴 人謝心緹之損失而有量刑過輕一情,雖無理由,仍應由本院



綜合審酌上情,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任意將 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 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且增加司法單 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不足為取。並考量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亦有與附表編號 1所示之告訴人謝心緹達成調解一情,有本院112年度雄司附 民移調字第24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院二卷第141至142 頁),可見被告仍有意彌補損害,而其餘被害人(告訴人) 等所受損害,尚可另由民事求償程序獲得填補。兼衡被告於 本案中乃一次性提供兩個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詐欺款項 ,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3月24至31日間、造成附表各編號所 示被害人(告訴人)等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 (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卷),及其無任何刑 事案件之前科素行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末被告雖將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等 犯行,惟被告僅為幫助犯一情,已如上所述,而如附表所示 之被害人(告訴人)匯入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款項, 無證據可證明為被告實際掌控,是被告就所幫助掩飾、隱匿 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被告交付予詐欺 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 且前述物品價值低微,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 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俊良、李汶哲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出處 1 謝心緹(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2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雯欣」、「林耀文」聯繫告訴人謝心緹佯稱:可加入富盈金投的投資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謝心緹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4日9時31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謝心緹111年4月2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6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張(警一卷第69-79頁) 3.富盈金投投資軟體翻拍照片2張(警一卷第82頁) 4.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警一卷第85頁) 5.轉帳明細(警一卷第80-81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24日9時32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4日9時37分許 10萬元 111年3月24日9時38分許 2萬6,000元 2 陳佩君(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日8時30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玟玟」、「林詠盛」、「劉經理」聯繫告訴人陳佩君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佩君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3時18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3時19分許,應予更正) 2,5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陳佩君111年4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6頁) 2.FACEBOOK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8張(警二卷第63-81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30日12時21分許 1萬2,500元 3 黃意旭(被害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7日16時39分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康泰籌碼K-李振翔」聯繫被害人黃意照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黃意照、黃意旭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5時17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月24日11時35分許,應予更正) 4,300元 中信帳戶 1.被害人黃意照111年5月3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7張(警三卷第91-104頁) 3.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11張(警三卷第104-109頁) 4.111年3月25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三卷第77頁) 5.111年3月30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三卷第79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30日15時22分許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時5分許,應予更正) 3萬1,350元 4 黃琮昱(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5日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芳」、「旭日東昇」、「康泰-王凱森」聯繫告訴人黃琮昱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琮昱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30日12時35分許 4,18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黃琮昱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1-15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8張(警五卷第59-67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5 林志威(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芳」、「康泰-王凱森」聯繫告訴人林志威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志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2時31分許 2,2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林志威111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23-24反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警四卷第40反-41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6 周文彬(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玗」聯繫告訴人周文彬佯稱:可加入富盈金投的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周文彬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30日14時23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周文彬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4-6頁) 2.帳戶交易明細(警六卷第7-11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30日14時24分許 1萬元 7 (併辦甲) 何凱雁(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聯繫告訴人何凱雁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何凱雁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0時31分許 2,15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何凱雁111年4月20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4-14反頁) 2.何凱雁與暱稱ann.chen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警七卷第25頁) 3.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總覽(警七卷第26頁) 4.活期存款往來明細(警七卷第23-24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8 (併辦乙) 陳銘煌(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建宏」、「林沛瑩」、「劉昱輝」聯繫告訴人陳銘煌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銘煌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6時21分許 2,54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陳銘煌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9-30頁) 2.陳銘煌111年5月11日提出陳報狀(警八卷第34-35反頁) 3.LINE聊天室翻拍照片1張(警八卷第36反頁) 4.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1張(警八卷第36頁)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八卷第37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9 (併辦丙) 蘇宥寧(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玟玟」聯繫告訴人蘇宥寧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蘇宥寧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31日9時59分許 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1年3月31日10時8分許轉帳21萬1,479元) 1.告訴人蘇宥寧111年4月18日警詢筆錄(偵十卷第13-16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張(偵十卷第55-65頁) 3.康泰籌碼K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卷第51-53頁) 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卷第45-51頁) 5.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偵十卷第69頁) 6.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對帳單(偵十卷第71-72頁) 7.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偵十卷第73-75頁) 8.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偵十卷第77-78頁) 10 (併辦丙) 蘇承妍(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精益求精2685」、「郭」、「康泰客服-李振翔」聯繫告訴人蘇承妍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蘇承妍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8日10時48分許 6,45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蘇承妍111年4月25日、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9-21頁) 2.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偵十二卷第23-25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二卷第27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 (併辦丙) 陳鳳玉(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耀文Bill」、「語彤Amy」、「敏敏」聯繫告訴人陳鳳玉佯稱:可加入LAZARD及富瑞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鳳玉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9日14時57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6分許,應予更正) 3萬5,0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陳鳳玉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偵十二卷第47-49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二卷第55-61頁) 3.111年3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十二卷第53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2 (併辦丙) 郭政廷(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16日起,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弘風學院助理」聯繫告訴人郭政廷佯稱:可加入會員及凱亞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政廷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4日15時05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2分許,應予更正) 1萬5,888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郭政廷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十三卷第13-14頁) 2.郭永滔客戶經理名片翻拍照片1張(偵十三卷第103頁) 3.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十三卷第31-101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3 (併辦丙) 郭金銘(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語彤」、「萬邦在線客服」聯繫告訴人郭金銘佯稱:可加入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金銘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9日13時55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郭金銘111年4月2日警詢筆錄(偵九卷第9-11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偵九卷第49-53頁)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偵九卷第57頁) 4.轉帳交易明細(偵九卷第35-47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29日13時58分許 9,447元 111年3月29日14時許 1萬元 111年3月29日14時22分許 1萬元 14 (併辦丁) 鍾秉原(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1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于寧」、「萬邦客服」聯繫告訴人鍾秉原佯稱:可加入法人通道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鍾秉原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許 7萬元 (無證據顯示已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提領)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鍾秉原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偵十一卷第39-41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偵十一卷第49-51頁) 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一卷第49頁) 4.111年3月31日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十一卷第45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5 (併辦戊) 吳宜潔(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4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芳」聯繫告訴人吳宜潔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宜潔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2時5分許 2,0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吳宜潔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53-63頁) 2.LINE畫面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偵十五卷第155-157頁) 3.投資軟體翻拍照片3張(偵十五卷第159-161頁) 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137-153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6 (併辦戊) 陳建文(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chen」、「精益求精2659」聯繫告訴人陳建文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的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建文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5日10時24分許 2,100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陳建文111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十五卷第171-174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偵十五卷第235-237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227-234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11年3月30日12時許 1萬0,700元 17 (併辦戊) 林瑞傑(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aabb112277」聯繫告訴人林瑞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瑞傑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30日16時14分許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15分許,應予更正) 1萬,2575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林瑞傑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及委託書(偵十五卷第251-252、271頁) 2.詐騙過程紀錄(偵十五卷第277-279頁) 3.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五卷第293-321頁) 4.轉帳交易明細(偵十五卷第283-289頁) 5.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18 (併辦己) 葉亦書(告訴人) 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煒期」聯繫告訴人葉亦書佯稱:可加入萬邦投資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葉亦書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轉帳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轉帳金額匯入右欄所示帳戶。 111年3月28日11時31分許 160萬元 中信帳戶 1.告訴人葉亦書111年7月11日、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5-40頁) 2.投資軟體翻拍照片(警九卷第477-478頁) 3.葉亦書匯款明細(警九卷第31頁)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簿封面及其內頁(警九卷第433-445頁) 5.新光銀行111年3月28日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九卷第461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5頁) 7.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3-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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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