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22號
KSDM,112,聲,102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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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榮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執聲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榮福因犯公然侮辱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許榮福因犯公然侮辱等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之意 見(執聲卷17頁),及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 及危害、查獲經過及犯後態度,家庭及教育程度(詳原確定 判決及戶籍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 確定判決所處之罰金刑 備 註 1 本 院 111年簡2962號 非法持有 子彈罪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左揭判決所處有期徒刑,不在本次定刑範圍內。 2 本 院 111年簡4126號 公然侮辱 罪 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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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