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127號
KSDM,112,簡上附民,127,2023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30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31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99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4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6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陳佩君
林志威
陳建文
蘇承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曾威凱律師

原 告 陳鳳玉
郭金銘
郭政廷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