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753號
KSDM,112,簡,753,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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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琪恩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2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琪恩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2行「412地號土 地」更正為「412-1、412-2、412-3、412-4、412-7地號土 地」、犯罪事實欄之㈡第1行犯罪時間更正為「111年11月7 日晚間某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龔琪恩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共3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合法途徑 解決爭端,竟恣意持持鐵釘破壞告訴人蔡佳良負責之重劃區 工地鋼筋,並踩踏未凝固之混凝土表面,致該工地鋼筋倒塌 、混凝土污損不堪使用之財產損害結果,顯見其法紀觀念淡 薄,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影響社會安全秩序,況 其迄今仍未適當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其行為實有可議之 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衡酌本件犯罪動機、 手段及造成告訴人財產上損害之程度(見警卷第10頁)及其 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依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 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末查,未據扣案之鐵釘雖為被告犯本案附件犯罪事實欄之㈠ 、㈢所用之物,惟該鐵釘係被告自工地撿拾使用,既非被告 所有(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見警卷第5頁、 偵卷第28頁),又無證據證明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2362號
  被   告 龔琪恩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龔琪恩因不滿其所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地號 土地遭列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分 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9月21日14時59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 辦市地重劃區工地內,手持鐵釘破壞綑綁固定鋼筋之鐵絲, 致內層鋼筋倒塌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前開工地負責人蔡 佳良。
 ㈡於111年11月8日8時前某時許,在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 地重劃區工地內,踩踏於尚未凝固之混凝土表面,致混凝土 佈滿腳印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佳良
 ㈢於111年11月8日14時35分許,在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 地重劃區工地內,手持鐵釘破壞綑綁固定鋼筋之鐵絲,致內 層鋼筋倒塌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蔡佳良
二、案經蔡佳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龔琪恩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蔡佳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人林志裕於 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111年9月21日現場照片4張 、同年11月8日現場照片9張在卷足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龔琪恩就犯罪事實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 之毀棄損壞罪嫌。被告所犯前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均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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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