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永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永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執 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字第1202、14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1年9月 16日在高雄市鳳山區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 察、勒戒執行前所犯,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96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 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1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3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760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 毒偵字第2966號卷第8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 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