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武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補充「陳武賢考領 有普通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證據部分「證號查詢汽車駕 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武賢考 領有合格普通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其自無不知之理,並應 注意上開安全規則而為注意;而本案車禍肇事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存卷可稽(見警 卷第14頁),足認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 未注意及此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被告之駕駛行為自有 過失。又告訴人李清泉因本件車禍受有附件所載之傷勢,有 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頁),足認被告 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 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知何人肇事前 ,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7頁),符合自首 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因而 肇致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受有附件所載傷害,徒增身體 不適及生活上不便,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審酌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且被告雖有意調 解,然因雙方就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調解不成立,犯 罪所生損害均未獲填補;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 身心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40號
被 告 陳武賢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武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9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外快車道由西 向東方向行駛,行經中山東路與鳳林路口,欲右轉鳳林路行 駛時,適同向右側有李清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行駛至該處,欲直行通過。陳武賢本應注意汽車行駛 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 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逕自右轉,致 其所駕駛之車輛與李清泉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李清泉當 場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及左小腿挫傷、左肘及左小腿擦傷
等傷害。
二、案經李清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武賢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 清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大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 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照片11張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竟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行經上開路口右轉彎時未 禮讓直行車先行,以致發生本件車禍,並使告訴人受有上開 傷害,足認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有傷害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曾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