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1358號
KSDM,112,交簡,1358,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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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堅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補充更正為 「仍於同日14時20分前某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返家,復承前犯意,接續於同日14時20分稍早前某時 許,再次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證據部分補充 「駕籍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堅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先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 之行為,係於飲用酒類後,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 ,各次駕駛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 ,而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而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09年間已有酒後駕車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 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 克之情形下,率爾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與他人發生 碰撞而肇事,致生他人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 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 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146號
  被   告 許堅霖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堅霖於民國112年5月9日12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前鎮漁 港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 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4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 ○○區○○○路000號前時,不慎自後追撞前方楊偉誠駕駛之車號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楊偉誠之車輛推撞前方余柏融駕 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余柏融之車輛再推撞前方 郭姿蘭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 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4時56分許施以檢測,測得許堅霖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後,始發現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堅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偉誠余柏融郭姿蘭於警詢中證述之



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現場照片16張等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鄭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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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