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25號
KSDM,111,附民,1125,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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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
原 告 陳杰盛




被 告 許恆豪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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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