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79號
KSDM,111,金簡上,79,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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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修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金
簡字第24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6581號、111年
度偵字第167、1557、2372、3475、3527、10159、15032、18504
號),提起上訴,復經移送本院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7083
、26667號、112年度偵字第717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修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修銘已預見如將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將 提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 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轉 匯,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洗錢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 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至30日間某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0號「高雄85大樓」旁,將其所申辦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 予張森凱另案通緝中)使用,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帳戶, 而以前開提供本案帳戶之方式,容任張森凱或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用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
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詐 騙方式」欄所示之方法,先後向郭均晧、葉廷億、張宏嗣葉佳宜陳保森蔡璨陽游澤淵、吳伯勳、簡文彥、紀嘉 哲、楊尚樺李文秀蔡伊倩陳聖鶴、吳坤宗(下稱郭均 晧等15人)施用詐術,致郭均晧等15人陷於錯誤,於附表「 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 入本案帳戶中。而除張宏嗣所匯第4筆款項新臺幣(下同)1



萬元未遭提領、轉匯外,其餘款項於匯入後旋遭該詐欺集團 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出,而藉此隱匿該等款項真正 去向。嗣郭均晧等15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悉上 情。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不爭執,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得不予說明,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修銘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 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列之各項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前揭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對於他人 犯罪資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而未參與實行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亦即幫助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始克當之。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 作為詐騙郭均晧等15人之用,被告主觀上可預見其所提供之 帳戶可能作為對方犯詐欺罪而收受、取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並因此遮斷金流而逃避追緝。又告訴人張宏嗣以外之告訴 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旋即遭轉帳匯出,而告訴人張宏嗣匯 入之部分款項(1萬元)並無證據顯示有遭提領、轉匯之情 形一情,有本案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可查。然因 告訴人張宏嗣所匯其餘款項仍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 屬既遂,縱令部分款項未及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仍 應認被告所為係成立單一一罪,而以既遂論。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再被告以一交付銀行存摺、金融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使詐欺集團得據以遂 行詐騙附表所示各告訴人財物及洗錢等犯行,係以一行為侵 害各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五、被告本件犯行僅屬幫助犯,其參與程度不及實際為洗錢構成 要件行為之正犯,犯罪情節較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六、又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已於112年 6月14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16日生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新法規定須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方得減輕其刑,是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本案 仍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查被告於 審判程序中認罪,核屬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七、被告同俱上開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
八、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其中附表編號8至15所示吳伯勳、簡 文彥、紀嘉哲楊尚樺李文秀蔡伊倩陳聖鶴、吳坤宗 等人,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郭均晧 、蔡璨陽葉廷億、張宏嗣葉佳宜陳保森游澤淵等7 人)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效力所及;其餘併辦部分,犯罪事實與附表編號1至7所示者 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聲請意旨 認告訴人游澤淵係經詐騙3萬元而於110年7月5日匯入本案帳 戶,然告訴人游澤淵於同年月2日另有匯款3萬0,012元(12元 為手續費)至本案帳戶一情,業據其提出陳報狀、刑事變更 申請狀陳明在卷(見院二卷第119頁、第123至124頁),且 有告訴人游澤淵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暨各類存款歷 史對帳單(院二卷第127頁)、本案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交 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1頁)在卷可查,足認告訴人游澤淵受 騙而匯入本案帳戶內之金額應包含同年7月2日匯入本案帳戶 之3萬元。本件聲請意旨雖未敘及上情,然該部分事實與聲 請意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既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
九、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 犯罪集團詐得之金額甚鉅;且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 能有效彌補行為所生損害,原審判決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 科罰金1萬元之刑度,難謂罪刑相當,爰提起上訴並請求撤 銷原審判決等語。
㈡、原審判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而繫屬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後,經檢察 官移送併辦(即附表編號13至15部分),與本件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及於原審審理時經移送併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等情 ,業如前述。又告訴人游澤淵於同年7月2日匯入本案帳戶3



萬元一情,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蔡伊倩成立調解一 情,亦有調解筆錄在卷可查(見院二卷第327至328頁),此 均為原審未及審酌,雖不可歸責,然因本案事實認定及量刑 之基礎,均有未足之處,應由本院綜合審酌上情,撤銷改判 。至檢察官上訴指摘有無理由,不另贅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本案帳戶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 欺集團犯罪之橫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受有金錢損 失,並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 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 正常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 態度,及於本院審理中亦有與告訴人蔡伊倩達成調解,可見 被告仍有意彌補損害,而其餘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尚可另由 民事求償程序獲得填補。兼衡被告提供單一金融帳戶供詐欺 集團收取詐欺款項,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6月30日至同年7 月8日間、造成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等遭詐騙之金額(詳 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等犯罪情節,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 不予揭露,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罰金部分並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十、沒收部分:
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 、洗錢所用,惟本案帳戶於本案經查獲後,依正常通報程序 應已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則該存摺、提款卡 應不再具有通常使用之價值,而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復 未扣案,是本院認無沒收之實益,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告訴人郭均晧等15人遭詐騙之款項,係由詐欺集團成員匯出 ,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幫助隱 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㈢、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其幫助犯罪而自犯罪集團獲有 犯罪之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恒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協展、洪瑞芬、莊玲如、廖春源、林志祐移送併辦,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竣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1) 郭均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某時許,以暱稱「林舒涵」於臉書「台灣嘉義婚姻交友聯誼會」社團張貼文章並結識告訴人郭均晧,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好想瘦」向告訴人郭均晧佯稱可在「信匯金融」網站進行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均晧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5日18時46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郭均晧110年7月1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10頁) 2.林舒涵臉書社團「台灣嘉義婚姻交友聯誼會」貼文(警一卷第11頁)  3.110年7月5日台幣交易明細查詢(警一卷第12頁)  4.(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4頁)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2) 葉廷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前某時許,以暱稱「林舒涵」於社群軟體Twitter張貼簡介並結識告訴人葉廷億,後以LINE通訊軟體ID「kf66」向告訴人葉廷億佯稱有親戚在金融業上班,可加入「亞泰惠普投資平台」投資,不會賠,會帶告訴人葉廷億賺云云,致告訴人葉廷億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5日19時26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葉廷億110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5-60頁) 2.110年7月5日即時轉 帳結果(警二卷第67 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19-12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21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23頁)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124頁) 7.葉廷億與亞泰惠普客服、大成律師事務所、雷霆小組-宇豪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69-117頁)  8.(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4-25頁)  110年7月6日11時37分許 100萬元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3) 張宏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前某時許,以暱稱「黃翊蕗」於網路結識告訴人張宏嗣,並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操作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宏嗣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除右欄所示之1萬元外,其餘均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4日14時55分許 3千元 1.告訴人張宏嗣110年7月15-1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29-130頁、偵二卷第92-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36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3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39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41頁)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142頁)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偵二卷第91頁) 8.張宏嗣與亞太惠普客服、永利財務公司、黃翊蕗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33頁) 9.(張宏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35頁) 10.(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2、26-27頁)  110年7月7日12時2分許 6千元 110年7月8日10時55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8日11時18分許 1萬元 (未遭提領、轉匯)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4) 葉佳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3時許,以暱稱「黃婷」於臉書結識告訴人葉佳宜,並提供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娜寶」予告訴人葉佳宜聯繫投資管道事宜,「李娜寶」向告訴人葉佳宜佯稱可加入「亞泰惠普金融」網站操作投資,最近行情不錯,可帶告訴人葉佳宜賺錢云云,致告訴人葉佳宜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6月30日18時37分許 3千元 1.告訴人葉佳宜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3-145頁) 2.葉佳宜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網路銀行110年6月30日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57-158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159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61-183頁) 6.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185頁) 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87頁) 8.葉佳宜與李娜寶、亞泰惠普客服LINE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52-155頁) 9.(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9頁)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5) 陳保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某時許,於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告訴人陳保森,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Nana」向告訴人陳保森佯稱可加入「THMT投資平台」操作買賣外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保森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1日19時21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陳保森110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9-192頁) 2.陳保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0年7月1日APP轉帳紀錄(警二卷第19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05-206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07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209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陳報單(警二卷第211頁) 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13頁) 8.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15頁) 9.(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0頁)  110年7月1日19時22分許 5萬元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6) 蔡璨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12時19分許,於APP「抖音」結識告訴人蔡璨陽,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劉麗蓉」向告訴人蔡璨陽佯稱伊在招商銀行工作,可加入「Bnex班克斯」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璨陽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5日10時49分許 1萬5千元 1.告訴人蔡璨陽110年7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65-66頁) 2.蔡璨陽台新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0年7月5日交易明細(警三卷第9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6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77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87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卷第91頁) 7.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卷第93頁)  8.(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3頁)  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111年度偵字第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1編號7) 游澤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某時許,於通訊軟體「抖音TikTok」結識告訴人游澤淵,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劉可寧」向告訴人游澤淵佯稱伊係台北富邦銀行專員,可加入「信匯金融」,有專員指導買賣外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游澤淵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2日16時39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游澤淵110年7月8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9頁) 2.游澤淵玉山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0年7月5日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暨ATM轉帳明細表(警四卷第44-4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35-36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37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四卷第39頁) 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51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四卷第53頁) 8.游澤淵與劉可寧、信匯客服LINE對話紀錄(警四卷第41-43頁) 9.(游澤淵)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暨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院二卷第127頁) 10.(游澤淵)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戶交易明細(警四卷第49-50頁、院二卷第129頁) 11.(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1、25頁)    110年7月5日21時33分許 3萬元 8 (111偵15032併辦) 吳伯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時許,於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告訴人吳伯勳,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Super曼」向告訴人吳伯勳佯稱可帶領告訴人吳伯勳在「Bnex」網站投資油幣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吳伯勳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5日10時53分許 20萬元 1.告訴人吳伯勳110年7月24日警詢筆錄(併他卷第19-21頁) 2.吳伯勳臺灣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0年7月5日交易通知(併他卷第34頁) 3.吳伯勳與Super曼、bnex06之LINE對話紀錄暨bnex網站頁面(併他卷第35-36頁) 4.(吳伯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交易明細表暨帳號異動查詢(併他卷第37-46頁) 5.(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3頁)  9 (111偵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1) 簡文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下午某時許,於臉書「單身交友配對」社團結識告訴人簡文彥,後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c(徐夢潔)」向告訴人簡文彥佯稱可一起在「信匯金融」網頁操作美金投資,共同賺錢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簡文彥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1日12時41分許 20萬元 1.告訴人簡文彥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39-44頁) 2.簡文彥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匯款申請書(併警一卷第57-59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陳報單(併警一卷第65頁) 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66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67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68頁) 7.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72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一卷第80頁) 9.簡文彥與cc(徐夢潔)、信匯客服LINE對話紀錄暨信匯金融網站頁面(併警一卷第60-63頁) 10.(簡文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併警一卷第47-49頁)   11.(簡文彥)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款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50-53頁)  12.(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9頁)    110年7月1日14時24分許 20萬元 110年7月1日15時13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日15時35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1日15時38分許 2萬元 10 (111偵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2) 紀嘉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暱稱「林涼涼」於APP「抖音」結識告訴人紀嘉哲,並向告訴人紀嘉哲佯稱可提供推薦碼加入「信匯金融SIGNAL TRADE」網站,買賣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紀嘉哲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3日11時51分許 2萬元 1.告訴人紀嘉哲110年7月26日警詢筆錄(併偵三卷第9-10頁) 2.受騙轉帳一覽表(併偵三卷第1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三卷第19-20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三卷第2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三卷第25頁) 6.(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2-23、25頁)  110年7月3日17時10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4日14時47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4日19時17分許 1萬2千元 110年7月5日21時49分許 1萬元 11 (111偵1557號等併辦意旨書附表2編號3) 楊尚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1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LYE幼恩」結識告訴人楊尚樺,並向告訴人楊尚樺佯稱可加入「信匯金融平台」一起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楊尚樺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6日21時1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楊尚樺110年8月9日警詢筆錄(併偵四卷第45-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四卷第65、67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四卷第8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四卷第89頁) 5.楊尚樺與LYE幼恩、信匯客服、永利財務LINE對話紀錄(併偵四卷第125-171頁) 6.(楊尚樺)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併偵四卷第113-119頁) 7.(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6頁)  12 (111偵18504併辦) 李文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凌薇薇」結識告訴人李文秀,並向告訴人李文秀佯稱伊有在做投資副業,可加入APP「信匯金融」一起投資賺錢云云,致告訴人李文秀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4日18時36分許 1萬5千元 1.告訴人李文秀110年8月5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65-67頁) 2.110年7月4、5日ATM轉帳明細表暨中國信託銀行、聯邦銀行帳戶存摺封面(併警二卷第99、105、1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73-74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89頁)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12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卷第151頁) 7.李文秀薇薇凌、信匯客服、永利財務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暨信匯金融網站頁面(併警二卷第165-173頁) 8.(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3-24頁)  110年7月5日18時34分許 5千元 13 (111偵27083併辦) 蔡伊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結識告訴人蔡伊倩,並向告訴人蔡伊倩佯稱可加入「MITRADE」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蔡伊倩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1日21時19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蔡伊倩111年2月21日警詢筆錄(併偵六卷第9-1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六卷第19-20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六卷第29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六卷第41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六卷第69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六卷第70頁) 7.(蔡伊倩)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併偵六卷第59、61、63頁) 8.(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0頁)  110年7月1日21時21分許 5千元 14 (111偵26667併辦) 陳聖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暱稱「Lina」於交友軟體「greendate」結識告訴人陳聖鶴,並向告訴人陳聖鶴佯稱可加入「IDG」投資平台投資,投資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告訴人陳聖鶴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3日17時18分許 5萬元 1.告訴人陳聖鶴110年7月19、25日警詢筆錄(併偵七卷第47-53、59-60頁) 2.陳聖鶴台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0年7月3日交易明細、台幣存款總覽(併偵七卷第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七卷第61、63頁) 4.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七卷第91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七卷第93頁) 6.陳聖鶴與idg0943、北部-備戰2組LINE對話紀錄(併偵七卷第79-89頁) 7.(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2頁)  110年7月3日17時18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3日17時20分許 3萬元 15 (112偵7172併辦) 吳坤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曉曉」、「HARVEN蘇承漢」向告訴人吳坤宗佯稱加入「MITRADE」投資網站操作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坤宗陷於錯誤,於右欄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將右欄所示匯款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110年7月2日13時36分許 30萬元 1.告訴人吳坤宗110年8月17日警詢筆錄(併偵八卷第43-45頁) 2.吳坤宗匯豐、元大銀行帳戶網路銀行110年7月2日交易明細(併偵八卷第143、145、147頁)  3.吳坤宗手寫匯款時間、帳戶、金額一覽表(併偵八卷第1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八卷第55-56頁)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八卷第103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八卷第105頁)   7.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八卷第157頁) 8.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八卷第159頁) 9.(張修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1頁) 110年7月2日13時37分許 20萬元 110年7月2日13時41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2日13時43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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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