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宏德
陳柏伸
選任辯護人 黃懷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5
8、7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紀宏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陳柏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柒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紀宏德、盧震宇(另為審結)為謀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俾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而由紀宏德於民國108年1 0月間以每領取1個門號SIM卡可得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 價,招募陳柏伸加入,渠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及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意之聯絡,推由:㈠盧 震宇先於附表「申辦時間」欄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變造如附表編號一至七八號所示共78人(下稱被 冒用人)如附表「變造證件」欄所示之證件,繼而於附表「 申辦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連線至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或統一超商電信公司(下稱統一電信公 司)網站,以如附表所示被冒用人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並上傳上揭經變造之證件而行使之,致遠傳電信公司或統一 電信公司誤認係如附表所示之被冒用人欲申請門號而陷於錯 誤,因而寄發如附表所示門號之SIM卡、行動寬頻業服務申 請書或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至如附表所示之超商 ;盧震宇嗣再將變造之上揭被冒用人國民身分證上照片置換 為陳柏伸之照片而再加以變造後,交由紀宏德以通訊軟體Te legram暱稱「林來福」之帳號,傳送該等姓名仍為被冒用人 ,但照片已置換為陳柏伸照片之變造國民身分證件電子影像
予陳柏伸;㈡陳柏伸嗣則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領取日期,前 往附表所示位於臺南市內之全家、統一超商,向店員出示該 等經變造國民身分證件影像,表示其為如附表所示之被冒用 人本人,領取上開詐得之SIM卡,並填寫行動寬頻業服務申 請書或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在其上偽簽如前開 附表所示之被冒用人之署名,表示被冒用人本人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之意,而偽造完成各該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或統 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再交由不知情之店員寄回遠 傳電信公司或統一電信公司行使之;㈢陳柏伸領取上開詐得 之SIM卡後,乃:⒈依紀宏德、盧震宇之指示將領得之SIM卡 插入所持用手機操作小額付款,並將收取之簡訊代碼告知紀 宏德、盧震宇後,將領得之SIM卡當面交付或交寄「空軍一 號」予紀宏德、盧震宇,或⒉直接將領得之SIM卡以前述方式 交予紀宏德、盧震宇,再由盧震宇以該等門號操作小額付款 ,以此二方式消費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七、十九至二五、二七 至四二、四四至五一、五三至五六、五八至七七「小額用量 」欄所示金額購買遊戲點數,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冒用 人及遠傳電信公司、統一電信公司對於電信用戶資料、小額 付費管理之正確性,並詐得上開遊戲點數之消費款項均計入 各該門號帳單,而免於給付價金之財產上利益。嗣因附表所 示門號積欠費用,經遠傳電信公司風險管理部審核發現申辦 門號之上傳證件係有變造情況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遠傳電信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紀宏德、陳柏伸被訴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㈡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檢察官、被告紀宏德、陳柏伸及被告陳柏伸之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辯論終結前 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依卷內資料並查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 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 據。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依卷內資料亦查 無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紀宏德對上揭事實予以坦承;被告陳柏伸固不諱言 其有受紀宏德之招募,以1個門號500元之代價,向店員出示 紀宏德所傳送置換為其照片之變造國民身分證影像,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領取裝有SIM卡之包裹,並在不詳文件 上簽立被冒用人之署名,嗣再以上揭方式將該等SIM卡交付 予紀宏德、盧震宇等情,而坦認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變 造國民身分證等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得利)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SIM卡怎麼來、用途是 什麼,紀宏德說那是人家找他們代辦的,要找人去代領,我 沒有想過是被冒名申辦的SIM卡云云(見:訴卷第258頁)。二、上揭被告紀宏德坦承及被告陳柏伸不諱言部分之事實,核其 2人陳述相互間,並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震宇、證人即遠傳 電信公司風險管理部專員莊佳人、證人即本判決附表編號四 、六、八、七七之被害人謝維倫、蔡翔安、何昇翰、顏志峰 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㈠被告陳柏伸與暱稱「鱸虎」 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手機翻拍照片5張;㈡本院109 年度聲搜字第92號搜索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9年 1月21日於臺南市安平區郡平路、健康三街口之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收據各1份、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份;㈢遠傳電信網路門市盜用門號案件調查結果、 遠傳電信遭冒名申辦門號取貨門市一覽表、附表各被冒用人 之遠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或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 申請書暨所附之身分證、健保卡或駕駛執照影本;㈣被告紀 宏德手機內之被害人證件照片擷圖5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 09年3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暨附件擷取報告(證物:109 年1月6日扣案之LENOVO筆記型電腦)暨查扣之筆記型電腦內 容、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暨附 件擷取報告(證物:109年1月5日扣案之2.5吋硬碟)等件在 卷得資相佐,足信被告紀宏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紀宏德之上揭犯罪事實應堪認定;被告陳柏伸不諱言部分之 事實,亦首堪認定。
三、茲被告陳柏伸以前揭情詞置辯,則本案所應審究者,厥為: 被告陳柏伸是否確知悉上揭SIM卡係經冒名申辦並偽簽被冒 用人姓名於上揭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上,及是否確知悉被告 紀宏德、盧震宇嗣而將以上揭SIM卡門號消費如附表小額用 量欄所示等情?經查:
(一)被告陳柏伸於警詢中自承:⒈我約從108年10月份開始到12 月底之間在臺南市多處全家超商取貨提領遠傳電信SIM卡 ,取貨過程(為)我先提示假證件給超商店員表示我要領 貨,他們會要求我在申請書簽名,簽完名我就把包裹領走 。因為那些身分證件是假的,所以我知道那是冒名申辦的 。我只知道林來福(按:此經被告陳柏伸指認為被告紀宏 德,見:警一卷第61頁,以下同)及盧震宇都有在冒名申 辦,至於有無其他人,我就不清楚。⒉林來福會先利用通 訊軟體將假證件(身分證)傳給我,我到超商之後再拿出 手機讓超商店員看。因為每1張身分證上的人頭照片是我 本人,但是相關年籍資料不是我本人,(所以)我知悉林 來福傳給我的是假證件。⒊大部分是林來福指示我去超商 領貨然後郵寄給他,但是盧震宇也曾傳假證件給我,叫我 去超商領貨再郵寄給他。⒋(我)提領完包裹後,幾乎都 是直接前往臺南市○○區○○○○○○號」客運郵寄給他們(按: 指被告紀宏德、盧震宇),曾經有2次他們有叫我把包裹 拆開,將SIM卡插入我的手機看能不能使用,第1次確認可 以使用後,他們就叫我馬上再寄過去給他們,第2次他們 叫我測試確認可以使用後,就叫我刷小額付費,利用小額 付費購買mycard的遊戲點數。第1次測試大約有4、5張、 第2次測試並訂購買遊戲點數大有2、30張,每張購買1,00 0元至3,000元不等的遊戲點數,利用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 數(之方式是)林來福先詢問我SIM卡門號,然後叫我收 簡訊代碼,收完簡訊代碼後我就告知他代碼為何,然後他 就去購買點數。我不清楚林來福將遊戲點數如何處理,我 只是負責幫忙收簡訊代碼,購買完後,一樣把SIM卡寄過 去給他們等語(見:警一卷第57至62頁)。(二)考諸被告陳柏伸於案經發覺之初,即業依己意就其犯案相 關參與人員、過程內容供承綦詳如上,且其上承情詞,核 亦與: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紀宏德證稱:(本案)是盧震宇 要我去找人領電話卡(按:指手機SIM卡),我透過微信 找到陳柏伸,跟他說要領門號卡,一個500元,盧震宇傳 身分證、健保卡等身分資料給我,我再把這些資料傳給陳 柏伸,陳柏伸再去超商領SIM卡,陳柏伸領完後,就用空 軍1號貨運寄給我,我再拿給盧震宇。我是用Telegram帳 號「林來福」與陳柏伸聯繫。陳柏伸有問我如何刷遊戲點 數,我有跟陳柏伸說。我有叫陳柏伸打開測試SIM卡是否 可使用,也有叫他接收遊戲點數的簡訊。我知道盧震宇申 辦完SIM卡就是要買遊戲點數。陳柏伸一開始就知道我後 面還有一個盧震宇等語均是實在。陳柏伸領完(SIM卡包
裹)時會拆開包裹將SIM卡資料拍照給我們看,確認這張S IM卡有領過,陳柏伸用空軍1號寄給我們的時候,用盒子 包裝SIM卡跟申請書,但我不確定是原包裝還是陳柏伸包 裝的等語(見:訴卷第211至218頁)。⒉證人即同案被告 盧震宇證稱:我有另外招募陳柏伸幫忙領人頭卡包裹,大 約去(108)年10、11月招募,我負責申辦人頭卡後並選 擇寄送至臺南、高雄等地的便利超商,等包裹寄送到超商 後,我負責提領高雄地區的超商,陳柏伸負責提領臺南地 區的超商並寄送給我,我有叫陳柏伸領到卡片後插進手機 試用看有無開通,我有使用盜辦之遠傳人頭門號用小額付 費購買遊戲點數,(也)有叫陳柏伸購買遊戲點數後,再 將SIM卡寄過來等語(見:警一卷第36至42頁)大致相符 。另員警於109年1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陳柏 伸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9樓之1住處搜索時 ,並當場扣有其上明確蓋有「親簽」欄位之遠傳電信行動 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SIM卡已取出之遠傳電信SIM卡外包 裝各1份,有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117至119頁、偵一卷第129至1 31頁)在卷可查,綜應堪採信。則被告陳柏伸應確知悉上 揭SIM卡係經冒名申辦並偽簽被冒用人姓名於上揭行動電 話門號申請書上,及應確知悉被告紀宏德、盧震宇嗣而將 以上揭SIM卡門號消費如附表小額用量欄所示等情,被告 陳柏伸審判中易詞上辯,不能遽採。果爾,則被告陳柏伸 仍憑己意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參與本件犯行,即與被告紀 宏德、同案被告盧震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當應與 渠等共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得利)之罪責無訛。四、綜上,本案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修正前後法律之比較與適用
查本件被告2人行為後:㈠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 第4款之規定,核與本案被告所涉罪名及刑罰(詳後述)無 關;㈡刑法第212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然此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上開 法條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無變動,修正後所規定之罰金刑部 分,係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與修正前規定之罰金刑部 分經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調整倍數後之 罰金數額,核屬一致,則修正後規定既僅針對原須經調整倍 數之罰金數額予以明文,與修正前規定罰金刑之輕重相同, 而無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是以上修正,應均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從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予適用裁判時 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二、論罪部分
(一)按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駕照係由主管機關核發 作為國人身分證明及使用醫療制度、證明持證人具駕駛汽 、機車資格之用,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均係刑法第 212條規定之特種文書。惟戶籍法第75條業於97年5月28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項規定「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其處罰並較刑法第212條 規定為重,是戶籍法第75條之規定,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 偽造犯行予以特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條係針對 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犯行為之處罰規定,戶籍法之規 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 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第511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亦同此意旨參照) 。
(二)是核:
1.被告紀宏德、陳柏伸就附表編號一至七八號所為,均係犯 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而就附表編號一至 十七、十九至二五、二七至四二、四四至五一、五三至五 六、五八至七七部分(即小額用量數額非為0之部分), 亦同時犯同條項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被告 陳柏伸、紀宏德與同案被告盧震宇就渠等上揭犯行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利用不知情之附 表所示全家、統一超商店員,將偽造完成之各該行動寬頻 業務服務申請書或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寄回遠 傳電信公司或統一電信公司行使,係利用欠缺犯罪認識之 他人作為自己之犯罪工具,應論以間接正犯。
2.被告陳柏伸、紀宏德與同案被告盧震宇共同為上揭犯行時 ,由被告陳柏伸偽簽被冒用人署名於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上之行為,為其偽造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之行為之部分行 為;又渠等共同變造國民身分證、變造特種文書、偽造文 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3.被告紀宏德、陳柏伸就每一附表編號所犯之上開各罪,是
以基於相同犯罪目的,於密接之時空所為之一行為,觸犯 上開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附表編號一至十 七、十九至二五、二七至四二、四四至五一、五三至五六 、五八至七七部分(即小額用量數額非為0之部分),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斷;附表編號十八、 二六、四三、五二、五七、七八部分(即小額用量數額為 0之部分),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4.被告紀宏德、陳柏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共78罪)。
三、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紀宏德、陳柏伸於本院 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是為經受教育、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理應能知悉並理解其等本件所為是法所不許,惟仍為圖一 己私利,任以上揭手段、方式為本件犯行,破壞社會互信, 及因此所生損害之程度;被告陳柏伸本件係受被告紀宏德、 盧震宇所招募,依指示而為,被告紀宏德則係為招募並指示 之人;並兼衡被告紀宏德坦承犯行、被告陳柏伸部分坦承、 部分否認犯行,且嗣均未能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 各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經濟與生活狀況,各如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被告紀宏德、陳柏伸前均 業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科刑確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其等本件數罪犯行之罪質、手段 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刑罰之邊際效益(人之生命 有限,而刑罰之效益遞減;刑罰對人造成之痛苦程度隨刑期 而曲線性遞增)及適應於本件之具體情形等情,分別定其等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陳柏伸領取SIM卡所得報酬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追徵:
查被告陳柏伸每領取1筆SIM卡,可得500元之報酬,業據其 於警詢中自承明確(見:警一卷第61頁反面),核且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紀宏德審判中之證述、盧震宇警詢中之證述大致 相符(分見:訴卷第215頁、警一卷第37頁反面),堪認為 其本件未扣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iphone6S手機1支(含SIM卡1張、其內變造之國民身分 證件影像)部分:
扣案iphone6S手機1支(含SIM卡1張),為被告陳柏伸所有
供其於本案與紀宏德聯絡、接收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並 用以向店員出示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柏伸自承明確(見: 警一卷第57頁、第58頁反面、訴卷第256頁),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連同被告陳柏伸接收而儲存其內而堪認 已為其所有、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之如附表「姓名欄」所示之 人變造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均於其所犯各相應之罪刑項下 宣告沒收之。
三、偽造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 申請書(及申請時隨同檢附之經變造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 駕照),及其上偽簽被冒用人之署名部分:
本件偽造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 門號申請書(及申請時隨同檢附之經變造國民身分證、健保 卡或駕照),因已交付遠傳電信、統一電信公司收執而未扣 案,不復為被告所有,固毋庸予以宣告沒收,惟其上偽簽被 冒用人之署名(各如附表「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仍應依 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紀宏德、 陳柏伸所犯各相應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四、不予沒收部分
(一)本件詐得之SIM卡、小額消費之不法利益,尚不能對被告 紀宏德、陳柏伸諭知沒收、追徵
1.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為之,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 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同案被告盧震宇稱:我負責申辦人頭卡跟提領人頭卡, 陳柏伸是負責提領人頭卡交給我,我有叫陳柏伸購買遊戲 點數後,再將SIM卡寄過來,我有使用盜辦門號用小額付 費購買遊戲點數,每1張購買1千元至3千元不等,直到不 能再購買為止,(上開遊戲點數)都是我自己在使用,用 來玩線上博奕遊戲等語(見:警一卷第39頁反面、第41頁 )。被告紀宏德則承稱:我在(本案)過程中沒有獲利, 盧震宇說若有獲利會分給我,但後來都沒有分給我等語( 訴卷第211頁);而卷內又無其他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紀宏 德、陳柏伸嗣確為最終保有本件詐得SIM卡之人,或已獲 分配有本案小額消費之不法利益,是就本件詐得之SIM卡 、小額消費之不法利益,應尚無從於被告紀宏德、陳柏伸 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追徵。
(二)至其他扣案物,卷內尚無證據證明有何應或得予沒收之原 因存在,應以不能予以宣告沒收,較符法意,附此敘明。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雖認:
被告紀宏德、陳柏伸本案詐得有如起訴書附表「補貼款(違 約金)」欄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此部分應與同案被告盧 震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 等語。
二、公訴上旨固非無見,惟: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 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其性質上應屬 「消極財產」,而非因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積極財產」, 是應以不能認為屬被告紀宏德、陳柏伸本案詐得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較符法意。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揭各該附 表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俾 使不生一案數判之疑慮,附此敘明。
丙、無罪部分(即被告紀宏德被訴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 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宏德、盧震宇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 分證、偽造署押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8年8月起,在不詳地點,先在網路收購他人身分證資料或 以電腦軟體身分證字號產生器獲得身份證字號資料,再變造 如起訴書附表(如附件,下同)編號1號-97號、103號-112 號、114號-116號、118號-119號、189號-195號、197號-198 號所示姓名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證件資料後,再 於遠傳電信公司官方網站或至統一超商使用ibon填入資料並 上傳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影像,致遠傳電信 公司陷於錯誤,因而將門號SIM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 書寄至全家便利商店,或列印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 書,被告紀宏德或盧震宇再行前往高雄及臺南等地全家便利 超商、統一便利超商,冒用前開附表所示之人名義,在行動 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或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等私 文書上偽簽如前開附表所示之人之署押,再回寄遠傳電信公 司行使之,致遠傳電信公司誤認係前開附表所示之人欲申請 門號而陷於錯誤,因而開通前開SIM卡可供使用,被告紀宏 德、盧震宇復拒未繳付相關費用,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SI M卡及違約金等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足生損害於前開附表遭 冒用名義之人及遠傳電信公司對於電信用戶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被告紀宏德、盧震宇復以渠等前開取得之SIM卡門號以 手機小額付款方式消費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號-97號、103號- 112號、114號-116號、118號-119號、189號-195號、197號- 198號所示金額購買遊戲點數,以此詐得小額付款費用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前開附表所示之人及遠傳電信公 司對於小額付費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戶籍法第75條 第1項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同條第2項行使偽造、變造國 民身分證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罪、同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 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 告之認定,更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 證據資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始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係以:㈠被告紀宏德、同案 被告盧震宇、陳柏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黃博銓 於警詢之證述;㈢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佳人於警詢之證述;㈣ 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㈤被告紀宏德之109年1月16日扣 案手機翻拍照片數張;㈥本院搜索票;㈦109年1月6日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09年1月21日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㈧109年1月6 日被告盧震宇扣案之Lenovo筆記型電腦翻拍照片數張;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證物:109 年1月6日扣案Lenovo筆記型電腦)1份;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 09年3月16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證物:109年1月5日扣案2.5 吋硬碟)1份;遠傳電信公司提供之附表所示門號申請書等 資料影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紀宏德堅詞否認有何公訴所指上揭犯行,辯稱:我 並未參與盧震宇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犯行等語。五、經查:
同案被告盧震宇於警詢中稱:我有去提領人頭卡包裹、也有 偽變造他人資料並向遠傳電信申辦人頭卡使用。我是自己偽 變造資料後申辦遠傳電信人頭卡,紀宏德沒有參與(見:警 一卷第37頁反面、第41頁)。又細觀如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 12所載之超商監視器翻拍照片13張,均未得見被告紀宏德有 申辦門號或領取SIM卡之行為而為監視器所攝錄。另證人黃 博銓於警詢中乃係指認稱:「龍蝦」即同案被告盧震宇為拿 遠傳人頭卡給我使用之人等語(警一卷第103頁),亦未曾 指及被告紀宏德,卷內又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以毫無合理懷 疑認定被告紀宏德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確亦有 為參與,依上說明,自難遽為對被告紀宏德不利之認定。六、綜上,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紀宏德所涉上揭犯行,依檢察 官所舉前揭全部證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依罪疑唯輕原則,本院就此部分無從 形成被告紀宏德有罪之確信,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紀宏德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琬頤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柏峻、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附表
本判決附表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盜辦門號(前省略號碼0) 申辦時間 變造證件 領取SIM卡日期、地點 電 信 費 小額 用量 偽造之署名 主文 一 98 黃秉豐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身分證、健保卡 108年10月19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安店) $0 $4,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99 黃有朋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19日 臺南市○○區○○○道○段000號(全家臺南台江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100 郭源彰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19日 臺南市○○區○○街○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新本原店) $0 $5,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101 謝維倫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1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全家臺南長安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102 林政元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7日 同上 108年10月21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南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113 蔡翔安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同上 108年10月21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順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117 陳義良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7日 同上 108年10月21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文安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 120 何昇翰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7日 同上 108年10月21日 臺南市○○區○○街○段00號(配送用)(全家臺南城西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 121 郭成胥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2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文安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 122 劉瀚元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2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順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一 123 李後杰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2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全家臺南長安店) $0 $5,98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二 124 吳岱臻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6日 同上 108年10月1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興德店) $0 $4,43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三 125 蔣博遠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興德店) $0 $5,99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四 126 紀高寒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 $0 $5,98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五 127 陳元白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公園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六 128 陳泰然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全家臺南大豐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七 129 陳新翰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臺南北成店) $0 $2,07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八 130 余文華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育德店) $0 $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一九 131 張剛毅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文安店) $0 $5,99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132 許英飆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18日 同上 108年10月23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順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一 133 張樂家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3日 同上 108年10月25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安慶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二 134 林修然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3日 同上 108年10月25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安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三 135 吳光熙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3日 同上 108年10月25日 臺南市○○區○○○道○段000號(全家臺南台江店) $0 $2,9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四 136 陳和悅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全家臺南大豐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五 137 林鵬濤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興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六 138 陳正祥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公園店) $0 $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七 139 黃國源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樓(全家臺南和順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八 140 黃銳藻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育德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九 141 黃豐茂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北忠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142 林苑傑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臺南北園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一 143 王宏遠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忠成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二 144 黃哲茂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臺南北園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三 145 黃英衛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新北門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四 146 吳熠彤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6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國宅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五 147 王元亮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育德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六 148 張元化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長順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七 149 黃蘊和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南園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八 150 黃勇捷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公園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九 151 黃陽曜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樓(全家臺南和順店) $0 $6,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152 王永怡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7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文成店) $0 $6,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一 153 林涵育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南園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二 154 王高逸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臺南北成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三 155 林晉鵬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順店) $0 $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四 156 黃良奥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道○段000號(全家臺南台江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五 157 林經綸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1樓(全家臺南大豐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六 158 許弘毅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文安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七 159 黃康健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八 160 許翰池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街○段000號1樓(全家臺南新本原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九 161 黃英豪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和緯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 162 黃才捷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興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一 163 林哲瀚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國宅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二 164 黃陽曜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臺南臨安店) $0 $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三 165 黃高傑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長成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四 166 林安福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29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安慶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五 167 黃安福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段00號(配送用)(全家臺南城西店) $0 $5,97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六 168 林嘉懿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長溪店) $0 $5,99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七 169 黃勇捷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5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忠成店) $0 $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八 170 林高逸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號(全家臺南北成店) $0 $1,32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九 171 黃修真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臺南新安平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 172 黃才捷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4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興店) $0 $3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一 173 林偉曄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0號1樓(全家臺南國平店) $0 $3,00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二 174 黃陽澤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安南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三 175 黃高暢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長溪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四 176 黃飛翼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臺南承天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五 177 許玉龍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臺南新安田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六 178 林正浩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頂安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七 179 林文賦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河美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八 180 黃明軒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臺南文平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九 181 黃正誼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0號(全家臺南長安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182 黃正祥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新康華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一 183 黃志學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康裕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二 184 許開宇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臺南建平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三 185 黃俊德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全家臺南五妃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四 186 林嘉良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里○○路00號(全家臺南慶平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五 187 黃德華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6日 同上 108年10月30日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臺南大學店) $0 $3,000 同上。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六 188 顏清江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0月28日 身分證、駕照 108年10月31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全家臺南安中店) $0 $2,99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2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七 196 顏志峰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1月10日 身分證、健保卡 108年11月15日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下營中山店) $0 $3,290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親簽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八 199 洪耀斌 Z000000000 000000000 108年12月8日 身分證、駕照 108年12月8日 統一超商申辦IBON-臺南市○區○○里○○路○○○號 $0 $0 統一超商電信月租型門號申請書上申請人正楷簽名欄處,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署名1枚。 一、紀宏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 二、陳柏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iphone6S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及其內變造如左列「姓名」欄之人之國民身分證件影像)、未扣案如左列「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之署名,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