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26號
KSDM,111,易,226,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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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錩璿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撤緩偵緝
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錩璿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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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