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1198號
KSDM,111,審交易,1198,202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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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98號
被 告 石悅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198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2 年4月6日寄存送達於當地警察機關忠孝派出所,上訴人於11 2年4月19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 對原判決不服,並稱上訴理由另行補陳,未敘述上訴之具體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 ,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將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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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