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364號
KSHV,111,抗,364,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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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64號
再 抗告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聲明異議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7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囑託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資產公司)鑑定執行標的物即伊所有之超高速射 出成型機2台(型號:AFI-EH001,含自動取出機,以下合稱 系爭機器)價格,為每台新臺幣(下同)42萬元,合計84萬 元,並據此核定拍賣底價。惟系爭機器具高度市場專屬性, 有賴廣為傳布或透過適當媒合,與一般公開二手機械市場交 易情況不同,執行法院卻片面核定不合理之低價已損及執行 債權人、債務人權益。又系爭機器係全新伺服油電複合式射 出機,原法院未調查系爭機器進口時價,逕予引用專業知識 不足之鴻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18日鑑定系爭 機器價值為240萬元作為判斷基礎(下稱鴻運資產公司), 亦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誤,爰依法提起再抗告等語。二、按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 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著 有109年度台抗字第828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準此,抗告利 益亦應以抗告人在抗告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抗告聲 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次按對於不得再抗告之裁定 而提起再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以附表編號1所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系 爭機器取償,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相對人嗣以附表編 號2至20所示執行名義就同一執行標的物(即系爭機器)拍 賣取償,均併入系爭執行事件合併執行,合計相對人之執行



債權總額為7,351,976元本息,有系爭執行事件暨併案執行 名義影卷可稽。相對人對系爭機器之鑑定價格聲明異議,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機器客觀價額定之,惟執行債權額低者 ,以執行債權額為準。系爭機器經原法院囑託兆豐資產公司 鑑定總價僅84萬元,有111年9月2日鑑定報告為憑(見系爭 執行事件卷㈠第111至120頁),是經比較系爭機器價值及執 行債權總額,足見抗告人在抗告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不逾 系爭機器鑑定總價84萬元,本件再抗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84萬元,未逾150萬元,係屬不得再抗告事件,本院於1 11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亦屬不得再抗告裁定。是依前引規定 及説明,再抗告人就不得再抗告裁定提起再抗告,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至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所為裁定教示欄雖誤 載為得再抗告,惟前開誤載對於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不 生影響。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編號 案號 執行名義 種 類 曾否發給債權憑證 執行名義內容 聲請執行 金 額 1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677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4,85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264,854元本息 2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394號 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797元。 50,797元 3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395號 確定判決 有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3,710,750元,及自97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710,750元本息 4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396號 確定訴訟費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73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8,737元本息 5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697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54,8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454,869元本息 6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398號 確定判決 有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20,220元,及自100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20,220元本息 7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399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5,12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345,127元本息 8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0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5,39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85,398元本息 9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1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8,9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58,962元本息 1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84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80,848元本息 11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3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8,94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18,945元本息 12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4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7,21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37,218元本息 13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5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3,54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53,540元本息 14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6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9,26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39,266元本息 15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7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5,9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65,989元本息 16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8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4,08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224,086元本息 17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09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8,81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78,819元本息 18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10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有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1,91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141,915元本息 19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6411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無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1,92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241,928元本息 2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232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無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9,70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239,708元本息 合 計 7,351,976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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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