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 訴 人 大宅事業有限公司(原名大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被上訴人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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