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78號
KSHV,109,重上,78,202306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輝星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 訴 人 陳吉勇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上 訴 人 王淑敏
張志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