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陸清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陸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陸清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駇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