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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軍聲再字,112年度,1號
HLHM,112,軍聲再,1,202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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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朱修平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5月22日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 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對 於前項高等法院之判決,不得再上訴。」軍事審判法第181 條第5、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 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40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朱修平不服本院112年度軍聲再字 第1號案件,依前揭規定,該案係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 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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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