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86號
HLHM,112,聲,86,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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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鍾惠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孟秀律師
凃冠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潘堂益、郭國振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鍾惠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堂益、郭國振(下或稱被告2人)涉 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件被害人即 死者張信盛之配偶,被害人即死者張恩翔張恩昀之母親, 依同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得於本案聲請訴訟參與,爰 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2人涉犯過失致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分別判 處被告潘堂益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被告郭國振有期徒 刑4年2月。被告2人被訴罪名,均含有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 死罪,上開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 定之罪。且被告2人、檢察官就原判決認定被告2人犯該罪部 分不服,均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案 件審理中。又死者張信盛張恩翔張恩昀確係本案被害人 ,聲請人為死者之配偶、母親,業經本院核閱無誤,堪認聲 請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 、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283、285-286、2



87頁),並斟酌上開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 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 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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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