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667號
TNHM,112,金上訴,667,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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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534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330號、第1380號、第1381號
、第1382號、第1383號、第14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憲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竟基於 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以每本帳戶新臺幣(下 同)5000元之對價,於民國111年3月2日13時35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00號○○○檳榔攤,以貨運方式,將其申辦之安 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一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銀行A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玉山銀行B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 )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 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借予真實姓名身分不詳、 暱稱「火兒」之人使用,容任該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 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 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丙○○等6人,施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錢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而幫助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丙○○等6人均發覺受騙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被告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等罪嫌,經原審於112 年2 月3日,以 111 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收受判決後, 於法定期間內之112 年2 月20日提起上訴,本案並於112 年 5 月9日繫屬本院,有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 見本院卷第3 、7頁),惟被告已於000 年0月0日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死亡, 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尚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四、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2304號、111年度 營少連偵字第15號移送原審併辦部分,因被告被訴部分既經 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即與已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非起訴效力所及,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28分許,假冒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設定錯誤設成12筆訂單,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3月3日17時1分許 49,988元 被告上開安泰銀行帳戶 於同日17時4分許 49,989元 2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6時27分許,假冒商家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工作人員疏失,多了1萬8千元訂單,要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3月3日18時15分許 29,985元 被告上開一銀帳戶 3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5時55分許,假冒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賣方出錯,誤刷信用卡7千多元,要配合解除誤刷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3月3日17時21分許 99,987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A帳戶 同日17時24分許 42,247元 4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7時4分許,假冒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來電佯稱:有一筆款項重複扣款,要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存)款。 於111年3月3日17時36分許 49,989元 被告上開玉山銀行B帳戶 同日17時37分許 49,989元 同日18時1分許 59,123元 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同日18時14分許 29,985元 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同日18時25分許 30,000元 同日18時34分許 30,000元 同日18時43分許 30,000元 5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4時許,假冒親人來電佯稱:要投資需要一筆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3月3日14時20分許 55,000元 被告上開一銀帳戶 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18時許,經LINE暱稱「蘇雲玲」介紹,加入「台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平台,經該平台客服佯稱:先在平台搶單,然後匯款,以賺取傭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於111年3月3日13時6分許 4,500元 被告上開國泰世華帳戶 於111年3月3日14時許 4,000元 於111年3月3日14時49分許 22,000元 於111年3月3日15時28分許 30,000元 於111年3月4日0時3分許 50,000元 於111年3月4日0時10分許 49,000元 於111年3月3日16時58分許 27,000元 被告上開臺灣企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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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