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12年度,216號
TNHM,112,交附民上,216,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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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正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亞庭
陳炳年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
2年度附民字第481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 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 7 條所明定。依上述等規定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 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 被上訴人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原審據此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不符,上訴人仍執詞再就不合 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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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