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振軒
選任辯護人 廖國竣律師
王博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法官「黃裕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秋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 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或補正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誤繕為法官「黃裕堯」,為 顯然誤繕,應更正為「李秋瑩」,依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