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2年度,106號
TCHV,112,聲,106,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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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邱長平等人與被上訴人蕭文興間本院110年
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含本案歷審卷宗,不含依職權調閱之當事人個人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本案)之當事人劉武虎之債權人,因 劉武虎積欠信用卡消費借貸迄未償還,聲請人已取得債權確 定證明文件,因劉武虎於本案繼承被繼承人賴秀英之財產, 聲請人就本案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三、查聲請人就主張其為本案當事人劉武虎之債權人一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小字第827號小額民 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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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