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友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勝雄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庠義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8號,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
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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