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36號
TCHV,112,上,136,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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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被 上訴人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曾慧鶯
江麗玲
曾建民
胡迪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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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