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被 上訴人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被 上訴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曾慧鶯 江麗玲 曾建民 胡迪琦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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