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2年度,128號
TCHM,112,附民上,128,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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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
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 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 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 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 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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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