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238號
TCHM,112,聲保,1238,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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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維新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附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黃 玉 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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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