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盟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盟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盟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30號 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