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朝彬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
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彬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 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 2年6月13日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